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府发〔20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辽源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举办、承办宴席的家庭或个人及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宴席是指在农村以家庭形式举办的、非经营性、临时的一次性5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宴席举办者,是指举办农村宴席的家庭或者个人;宴席承办者是指接受宴席举办者的邀请或者雇佣,为宴席提供部分或全部餐饮服务活动的家庭或者个人。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落实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县区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宴席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举办、承办农村宴席的登记、上报、指导和宣传食品安全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宴席的承办者须按照《吉林省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范》的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承办农村宴席的餐饮服务活动;承办农村宴席的餐饮加工操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农村宴席承办者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不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的,不得承办农村宴席。
  第七条 宴席承办者所提供的餐饮加工、盛储设备以及餐饮用具应在使用前进行消毒处理,保持清洁,保证无毒无害,严禁未经消毒重复使用餐饮用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