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老年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
(辽府发〔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老年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1年-2013年)》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辽源市老年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1年-2013年)
为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3号),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老年社会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落实好“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将“五七家属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向高龄老年人倾斜;推行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津贴标准;落实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制度。(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市人口计生委)
(二)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力争2013年全面纳入保险范围。完善已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向新农保制度过渡。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确保实现二项制度目标人群资格确认率和奖扶资金发放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三)做好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对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按政策规定及时予以报销。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试点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0号)要求,在2012年,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制度,切实减轻老年人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