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的决定
(浙政发〔2012〕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我省开展了第二批“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活动。一年来,参与创建的各县(市、区)高度重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紧密结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着力健全保障和服务体系,全方位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明显进步,广大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经组织考评验收,省政府决定,命名富阳市等21个县(市、区)为第二批“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
希望被命名的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新的起点上争取更大的成绩。全省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参与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为广大残疾人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共同迈向全面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