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2011年度园区内重点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加具审核意见,提出贴息资金总额,形成《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撰写2011年度本园区贴息资金申报情况报告(申报情况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并把全部申报材料(不含项目资料)的电子版及审核汇总表等统一刻制光盘1份,连同纸质申报材料报送重点园区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重点园区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于3月31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光盘)送重点园区对口的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与佛山市(不含顺德区)对口,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与珠海市对口。
(三)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对口重点园区申报材料审核后,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具审核意见并出具出资承诺,于4月30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光盘)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受理),预期未报送将不予受理。
三、有关要求
(一)审慎开展审查工作。重点园区管理机构,重点园区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园区对口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贴息要求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加具审核意见。其中重点园区对口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贴息要求的项目还应说明具体理由,连同审查合格项目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受理)。
(二)严格资金管理纪律。各有关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不得以贴息资金申报、审查为由,向申报企业、单位收取、摊派任何费用。各申报企业、单位应如实编写申报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三)确保各项工作进度。各有关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指导、帮助有关企业和单位做好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编制工作,及时有序地推进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各项工作,并接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