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
(粤经信园区〔2012〕201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有关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依照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2〕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度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对重点产业项目贷款在2011年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包括企业项目和非企业项目两类。
企业项目是指位于重点园区内属于《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100号)明确的所在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企业项目。企业项目申报贴息资金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非企业项目指整体位于重点园区内为重点产业配套的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与重点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园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非企业项目申报贴息资金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各重点园区申报用于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的金额不得少于总申报贴息金额的80%。
二、申报时间、程序
(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贴息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抓紧编制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贴息资金申报表、借款合同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等项目资料、承诺书,申请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1),报所在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申请报告、贴息资金申报表、承诺书应均为原件并附电子版,其余材料可以用复印件代替。上述材料份数不包括重点园区管理机构,重点园区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园区对口的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自行留存的份数。如上述单位和部门需要留存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企业(单位)相应增加申报材料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