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需要讨论的事项告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征询村法律顾问意见。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按照会议的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权属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小组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
村民小组组长的更换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经本村民小组会议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按照省有关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村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村财务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