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为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4.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5.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1)被征收房屋属营业性商铺,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就近安置。
(2)被征收房屋为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平房的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为:南环西延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执行城区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六、安置区分类价格:
南环西延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优惠成本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