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将《典当企业年度报告书》(附件1)、《2011年度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及本市典当行年审工作总结电子文档,发送到gdpa_2006@163.com。我委将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对各市报送的典当行年审材料进行核查和汇总,并对全省典当行业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5月15日前,我委完成对全省典当企业进行年审,并对年审情况进行通报,年审合格的,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处理原则
(一)对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我委将在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注明通过类型(A类为正常经营、管理较完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B类为有情节较轻违规行为、但经指正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B类典当企业。
1.2011年度累计四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月报,或者经指正仍有三次未按表一、二内容要求填写的典当企业。
2.在年审财务报表中,既不反映税后利润又不反映亏损额的典当企业。
3.不规范填写当票,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典当企业。
4.发生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等情况),没有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典当企业。
5.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超出《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违规经营的典当企业。
(二)根据《
典当行年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企业。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5.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6.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的。
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