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个人意愿,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多策并举,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八、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实行万名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规范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在强化理论培训的基础上,着重开展临床基本技能培训,注重培训实效,提高培训质量。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实用为目的,将基本医疗服务、急救技术和公共卫生培训与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相结合,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队伍及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面向在岗乡村医生举办中专层次的医学学历教育和“中专升大专”临床医学成人学历教育,提升在岗乡村医生学历层次;面向社会通过定向培养的方式,举办全日制中专层次的农村医学及本专科层次的临床医学学历教育,毕业后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九、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抓紧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方案印发的30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医改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所建设和乡村医生培训培养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级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对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