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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村卫生所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所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政府对村卫生所建设给予一定扶持,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所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择优聘用并进行公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优先聘用。

  (三)实现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全面实现每个应设村卫生所的行政村都有1个村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都有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各地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意见》(闽政〔2010〕35号)要求,落实2011~2012年村卫生所建设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对目前无村卫生所或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各地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所,或者通过适当调整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建设并由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确保完成建设任务。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延伸举办的村卫生所,可通过聘请乡村医生或派驻医务人员等方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与卫生院同步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和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管理

  (一)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方可在村卫生所执业。在村卫生所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系统化培训取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的人员,允许其按照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闽政〔2008〕11号)申请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执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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