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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2〕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权益、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构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任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所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所。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人口变化、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制定当地村卫生所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所,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各地应以县为单位完成当地村卫生所设置规划,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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