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黄埭镇潘阳村、经济开发区徐庄居委、太平街道花楼村、花倪村、盛泽村、望亭镇泥图湾居委、新埂村、阳澄湖镇圣堂村、元和街道众泾村
| 4月5日
至
4月20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北桥国土资源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太平国土资源所、黄埭国土资源中心所、渭塘国土资源中心所、阳澄湖国土资源中心所、元和街道国土资源中心所
| 4月5日
至
4月20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719882、66183278、65434959、65489434、65901130、65425008、65459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