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市2012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104号)
建阳市人民政府:
《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市2012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潭政综〔2012〕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阳市境内农用地52.0619公顷(其中耕地11.1714公顷)、未利用地0.98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水田5.7954公顷、林地22.8368公顷、其他农用地1.47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413公顷,新岭村水田5.376公顷、林地15.2293公顷、其他农用地1.35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3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561公顷、其他草地0.983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5.728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建阳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