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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14号)


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宁德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清市、连江县、同安区、龙海市、诏安县、南靖县、漳浦县、洛江区、永春县、武夷山市、涵江区、宁化县人民政府:

  为增强华侨农场发展内在动力,切实提高华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就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继续深化领导体制改革。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按照“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基本取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场一策,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漳州常山、诏安梅州、南靖丰田、洛江双阳、永春北硿、厦门天马等6个华侨农场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管理体制;福清东阁、福清江镜、连江长龙、同安竹坝、龙海双第、漳浦南山、南安雪峰、宁德东湖塘、莆田赤港、宁化泉上和武夷山等华侨农场,可以作为当地政府派出机构成立华侨经济开发区,也可以单独设立乡镇(街道)或划归周边乡镇管理,具体由各华侨农场所属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体制改革所需行政编制由各地在省里下达的行政总编内调剂解决,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依法保护华侨农场土地权益。稳定职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延长土地承包期。职工退休后,其承包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征收华侨农场土地的,要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场员工(包括归难侨、归难侨子女、原住民),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各华侨农场所属的地方政府要设立华侨农场土地开发统筹资金,将农场土地流转、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因开发失去承包地农场员工的安置补偿、社会保障支出,确保农场员工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三、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对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职工不愿流转土地的,可由华侨农场协调,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解决。龙海双第、漳州常山、南靖丰田、诏安梅州、洛江双阳、永春北硿、莆田赤港、宁化泉上、武夷山等具备农业连片开发条件的华侨农场,比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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