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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县域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


  六、全面推动县域金融创新发展

  13.促进县域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域经济特色及金融服务需求,深入开拓县域金融市场,加快金融创新和金融新产品推广应用。针对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索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权益清晰、风险可控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原则上均可用于贷款抵押;对比较成熟或正在试行的林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及矿产经营权、蔬菜大棚、农业机械、农村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作组织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及时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力度;积极推行小企业联保、农户联保互保、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丰富县域贷款增信模式。完善县域金融授权授信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压缩审批周期,为县域经济主体提供融资便利;对社会信用环境好、不良贷款率低、经济实力强的县域内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各上级银行应适当放宽其贷款审批权限。有条件的县(市)政府要逐步扩大“还贷周转金”规模和帮扶范围,增强银行业机构信贷投放信心。积极推动银行业机构开展表外融资业务,鼓励引导辖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扩大非信贷融资规模。

  14.做好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按照“解放思想、积极创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创新发展县域金融的思路和途径。对确定的试点县(市),省市有关方面要加强政策引导、方法指导和工作推动,凝聚发展合力,打造金融强县,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各方面推出的金融新政策和创新业务,应放到试点县(市)先行先试。试点县(市)要在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及时总结,为全省县域金融业蓬勃发展提供经验。

  七、着力优化县域金融发展环境

  15.加强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县(市)政府要把加强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促进县域金融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下大力气培育良好的法制环境、行政环境、政策环境、信用环境、人才环境和舆论环境,全方位支持县域金融业改革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创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加大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力度,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加快征信共享机制建设,搭建县域企业和个人综合信息平台;逐步引入社会评级机构开展县域企业信用评级,协调金融机构认可社会评级机构评定结果,促进企业信用评级的公开公正性和评级结果使用的广泛性。深入开展信用县(市)创建等活动,建设县域金融安全区。加强县域金融发展舆论宣传,营造学习金融、运用金融、爱护金融、讲究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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