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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县域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


  二、积极完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

  3.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和市场中介机构到县域延伸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广泛设置自助设备,提升县域特别是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县两级政府对此应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国有商业银行要在有条件的县(市)和重点乡镇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逐步扩大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争取在2015年年底前,对我省经济强县(市)实现全覆盖;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积极审慎的原则,尽快将机构网点向县域延伸,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在全省实现城市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全覆盖,中心城镇网点覆盖率明显提高。证券期货、保险类金融机构也要有计划地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在县域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组织形式的新兴金融组织。推动会计、审计、法律、信用评级、证券咨询、保险代理等中介机构向县域延伸,提高县域金融市场中介服务能力。推广建立县域金融服务中心,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便捷服务。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

  4.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步伐。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以股份制为方向,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化解不良贷款,把农村信用社全部改造成规范的现代化银行机构,更好地发挥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作用。力争到2012年年底,新改制组建10家以上农村商业银行,现有高风险社监管评级全部达到5A级或以上水平;到2015年年底,县(市)农村信用社改组农村商业银行比例达到80%。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省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相互参股,促进欠发达地区县级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新组建的各级农村商业银行要积极向农村地区延伸机构网点,逐步扩大覆盖面。探索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各级要加大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力度,主动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根据我省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认真规划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努力将我省更多县域纳入村镇银行试点范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省内外各类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尤其欢迎和支持大银行批量化发展村镇银行,进一步扩大我省村镇银行试点规模。到2012年年底,全省县域村镇银行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年底,实现全覆盖;鼓励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结合县域融资需求和社会投资可能,在完善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适度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步伐。到2012年年底,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到2015年年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力争达到400家以上,其中设在县(市)区域的占比要超过60%。对监管力量强、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小额贷款公司作用发挥好的县(市),允许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数量。进一步研究深化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增资扩股、外部融资、减负提效、开辟网点、拓展业务、征集信用信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增强其经营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县域创业投资、产权交易、融资租赁、拍卖、典当等各类新兴金融业态和组织。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化、合作化发展的新要求,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开展农村合作式、互助型金融组织试点,探索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或参与组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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