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草原生态持续退化的局面得到显著改善,单位面积产草量明显增加;全市草场沙化、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治理面积进一步扩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山北地区植被覆盖度达到35%,较2010年的30%提高5个百分点;优质牧草种植面积稳定在70万亩以上,年生产干草总量5.6亿公斤;牧民年平均收入增长12%。积极稳妥做好牧民转移安置工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统筹安排草原生态保护补奖项目区,突出基本草原保护为重点,全面推进禁牧工作。
2.坚持生态优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原则。
以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切入点,改善牧区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格局,调整畜种和畜群结构,大力发展家庭牧场和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集约化、标准化的高效畜牧业,拓展牧民增收渠道。
3.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合作、牧民为主的原则。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广泛宣传、周密部署。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向上形成合力,尊重牧民意愿,充分调动牧民保护草原生态和可持续发展利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牧民明确既是草原保护的受益主体也是责任主体。
(四)基本要求
1.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关系到广大牧民的切身利益,为稳步推进政策落实,我市采取“四到”旗县区的措施,即任务、资金、办法、责任到旗县区。全市要加强统筹监管,各旗县区的实施方案须经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
2.我市草原生态奖补机制所涉及到的草原不设立草畜平衡区,全部为禁牧区。
3.为了保证补奖机制落实的公平合理,全市牧区承包到户草场全部实施全覆盖补贴。我市将根据实际确定每个旗县的补奖任务及资金。
4.2010年自治区下达给达茂旗所实施的阶段性禁牧区项目,全部转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区,并执行统一补助标准。
5.为了避免农牧户补奖额度过高或过低,我市实行封顶和保底措施。封顶的标准是,按照我市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进行控制,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农牧民、农牧工,执行5000元保底标准(石拐区另行研究确定)。
6.2011年,我市将结合自治区补奖机制开展转移安置试点工作,计划在达茂旗实施。转移安置工作要坚持牧民自愿,不搞硬性摊派,确保移得出、稳得住。
7.实行牧民管护员制度,牧民管护员的工资由自治区、市及旗县区三级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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