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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二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南宁市监察机关和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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