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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南宁市本级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地铁)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主管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窗口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七)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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