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经南宁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直部门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不予公开的,应填写《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六条 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备案时,应当填写以下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对不予公开信息有异议时,可向信息形成部门申请复核。
第八条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信息形成部门对《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南宁市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信息。
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略)
南宁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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