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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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