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
《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主动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 市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
《条例》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