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告的文体形式要符合自治区的要求。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违反
《条例》和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