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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南府办〔2011〕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南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南宁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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