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石家庄电业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自备电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工信[2012]70号)
各县(市)、矿区工信局、供电局及各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严格落实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及《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加强全市自备电源管理工作,避免因突发停电引起的人身伤亡、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爆炸或火灾、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及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经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石家庄电业局研究,决定对全市用电负荷等级认定工作开展以来,已认定的新(扩)建项目应配备自备电源的配置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范围
全市开展用电负荷等级认定工作以来,市工信局及各县(市)、矿区工信局认定的企(事)业单位新(扩)建项目配置的自备电源。
二、检查验收方式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即不管负荷级别高低、容量大小,以行政区划为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以前认定过的企(事)业单位,当企(事)业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各县(市)、矿区供电局除按供电规程要求其准备相关资料外,还要通知当地工信局共同对企(事)业单位自备电源进行检查验收。市区企(事)业单位的检查、验收由电业局所辖的各分局直接与市工信局对接来完成此项工作。对没按要求配备自备电源的或电源配置条件不符合用电安全条件的,供电公司不予送电。对已开工生产的,要按相关程序停止供电,待自备电源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再行送电。
三、检查验收内容
1、自备电源连接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企(事)业单位自备电源配置参数情况,包括容量是否满足作为一、二级设备保安电源要求,切换时间是否满足工艺设备要求等。
2、企业自备电源开启测试及维护日志。
四、其它事项
1、各县(市)、矿区工信局在今后用电负荷等级认定工作中,要对申请项目更加严格审查,科学定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相关手续未办理齐全的单位项目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在对新(扩)建项目做认定结论时,若应配置自备电源,要在文件中详细叙述,并通知相关单位在自备电源配置完成后,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验收。供电部门要联合当地工信局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验收,合格后供电部门方可送电。日常对企(事)业单位自备电源运行及维护情况的检查,由供电部门按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