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
加大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以及全体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力度;全面推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工作。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加强部门联动,通过宣传政策、提升服务、加强稽核、执法监督等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工作。加大欠费追缴力度,完善补贴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参保缴费。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建立社保待遇调整机制,适时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
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符合条件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做好由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发展的准备工作;切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推动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职业年金、商业性养老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断丰富补充养老保险的内容和形式。
(三)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不断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对特殊群体人员参保的补助力度。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将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2年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加强基金审计和监督,确保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范经办流程,保证投入、提高效率,切实做好经办服务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转换。加大市县财政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补助力度,吸引更多城乡居民自愿参保。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部门联动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土地出让金优先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的补偿政策,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被征地农民(含60周岁以上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部门一律按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得补贴的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