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正、副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正、副校长应当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初中正、副校长应当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4.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正、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5.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应当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校长、副校长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教职员工的配备应当与办学规模及所开设课程相适应。 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学校所聘教师应当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学历,并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幼儿园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5万元,小学不得少于30万元,初中不得少于50万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少于80万元,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15万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得少于10万元。
(六)民办学校的其他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学科门类、办学规模、教育形式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四)组织管理制度;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民办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三)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计划依法自主招生;
(四)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每年开展一次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