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关于《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快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向南宁综合保税区转型过渡,市财政根据需要安排用于支持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发展及鼓励企业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保税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和范围
(一)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业务的企业。
(二)引入企业进驻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的社会引资者个人或团队。
(三)南宁保税物流中心业主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
第四条 补助与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一)对进入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租用保税仓库开展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仓库补助金额为4元/平方米/月。
(二) 对于租用海关监管车从区内外口岸转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业务或者从南宁保税物流中心转到区内外口岸办理业务并在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生货物装卸、存储的企业,箱式车每车 补助300元,集装箱拖车每车补助500元。
(三)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业务的企业,在中心办理业务部分年缴纳增值税超过100万元的,按其缴纳额市财政分享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四)引入企业进驻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的社会引资者个人或团队,按照引进企业第一年在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业务交纳增值税市财政分享部分的5%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