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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防治扑灭。根据有害生物发生、传播和危害特性,采取以化学防治为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灭治措施。化学防治是指投放、喷施、浇灌化学药剂,迅速压低有害生物发生密度并最终扑灭;物理防治是指发生区或疫区内开展环境整治,包括清洁田园,对垃圾和食物残渣统一消毒或焚烧处理等,减少有害生物滋生;生物防治是指引进生物防治技术,对有害生物开展综合防治。

  (4)安全防护与受伤人员治疗处理。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防治人员在使用器械和施用有毒化学农药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带安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后及时清洁消毒,严禁使用违禁化学品,防止中毒事件发生,避免污染生态环境。如有害生物危害人身健康,要提醒群众不到发生有害生物的地方活动,防止有害生物伤人。需在发生有害生物区域劳动作业的,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与有害生物接触,被有害生物伤害后,要及时对伤口进行处理。

  3.2.7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国家保密规定,由市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未经应急防控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的有关报道应事前经市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发生较大级以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市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市应急防控指挥部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承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特别是外来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外事侨务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3.2.8紧急状态

  (1)如果一般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测将要或已经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县(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报请市应急防控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区)委书记、县(区)长或县(区)分管领导入驻县(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时,由县(区)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防控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做好前期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应急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9应急结束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被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级应急防控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上报上级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一般和较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防控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应急防控指挥部或市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3.2.10疫情解除

  经过规定时间的监测仍未发现有害生物,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认扑灭有害生物后,经发生区或疫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自治区农业厅报告,并由自治区农业厅上报农业部,最后由农业部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发布公告解除疫情。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理

  应急实施结束后,由市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发生县(区)政府及时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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