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9、将《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删除《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三款、第
十六条第二款、第
三十八条第四项,将第
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镇自筹资金”。
11、将《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十条修改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分类、分级和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修改为:“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和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建立监督核查制度。审批资质的机关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三、对下列法规中引用法律名称及条文顺序不对应的规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