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科技合作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
(闽科计〔2012〕15号)
各有关单位:
2012年省科技合作计划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引进国(境)外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转化,解决我省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现将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根据我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围绕我省三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引进国(境)外重大关键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1、优先支持研发成果具有实际产品的项目。
2、优先支持我省单位与香港应科院、澳门大学、台湾工研院等港澳台科研机构与高校的合作研发项目。
3、优先支持各类科技合作基地项目。
4、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不含计划单列市)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与国(境)外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开展实质性的科技合作。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要求企业具有独立的研发部门(如研发中心),建有研发经费专账;申报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必须与企业合作联合申报,并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参与联合申报的企业应符合上述条件。
3、申报单位已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有2项以上(不含2项)项目到期未验收的,不受理该单位申报新项目。
4、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同期主持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项(含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科技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软科学项目,星火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及自然科学基金杰青项目)。
5、每个项目申请经费10万元,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6、申报项目的研发起始时间为2012年5月1日,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5月1日。
7、每个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为3项。
三、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