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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实施意见
(包府办发〔2011〕1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关于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2011〕46号)要求,我市作为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试点单位,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都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家庭是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对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我市“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富民强市”战略进程,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二)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幸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随着人口转变和经济社会转型,我市家庭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家庭规模缩减,居住离散,独生子女家庭比例升高,家庭在婚姻、生育、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就是要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人口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倡导和营造家庭和美、邻里和气、社区和睦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有助于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助于推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不断提高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管理。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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