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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在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在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闽海渔〔2012〕98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更加及时有效地预防化解涉及海域使用和渔业领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根据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闽司〔2011〕163号)要求,现就在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海洋与渔业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和人员组成

  ㈠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海洋与渔业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但应不少于3人,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㈡海洋与渔业行业性调委会应有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由调委会选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㈢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调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经费,并将设立情况及时报所在地同级司法局登记备案。

  二、调委会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

  ㈠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进行调解;

  2.坚持当事人自主自愿,在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坚持有效维权,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坚持无偿服务,海洋与渔业行业性调委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㈡主要任务

  1.调解海域使用和渔业领域相关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从源头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引导教育本行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依法理性的反映诉求,预防和减少海域使用和渔业领域相关矛盾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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