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40号) 文件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15.6%。 五区提高到每人每月354元、三县提高到每人每月266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以上(含58元临时物价补贴);
(二)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8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00元。
(四)新标准从2012年1月份起执行
二、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各项低保政策,准确核定保障对象收入,严把“入口关”,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要落实动态管理,畅通退出渠道,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切实做好动态下的应保尽保。在提标工作中要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个人申请、村(社区)委会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确保提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定期审核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或减发,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三、合理确定补差金额,及时发放保障金,全面落实提标政策。
本次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到位的同时,各县区应足额列支本级配套资金并追加到位,不能因本级资金不到位,降低保障对象救助水平。要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救助资金。本次提标工作实施范围为2011年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内。要严格按照新标准合理确定城乡低保对象补差标准,农村低保补助资金要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重点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确保其补助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四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2012年不再提高。各县区要按照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分类及补差水平,严格落实提标政策,及时足额将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做到按标施保。3月份低保金发放的同时补发1-3月提标部分保障金,4月15日前要将4月份城市低保金、第二季度农村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全部打入保障对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