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荐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的通知
(闽司〔2012〕9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县司法局:
接司法部《关于推荐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的通知》(司发通〔2012〕45号),司法部将通报表彰1600名全国人民调解能手,分配给我省46个全国人民调解能手通报表彰的名额。为做好我省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以村居(社区)、乡镇(街道)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为主,面上兼顾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县级人民调解中心等各类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是专职人民调解员,也可以是兼职人民调解员。各设区市有评选表彰人民调解能手的可以从中产生。
二、推荐程序
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由县(市、区)司法局初选,地(市)司法局推荐,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审核呈报。
三、推荐条件
司法部《关于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意见》中,对人民调解能手的四项条件:
(一)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认真学习
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
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实践中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
(二)具备较强调解技能。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会做群众工作,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和措施。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探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手段,在调解活动中取得实效。
(三)调解纠纷工作质量高。调解纠纷数量多,调解成功率、履行率高,当事人认可,群众满意,社会反响好。通过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