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设立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六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