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的前沿和基础。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参与改造、建设基层社。基层社改革要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不能采取“一卖了之”的简单做法,基层社改革后的剩余资产,统一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并接受上级社监督。
(二)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县级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调配、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要按照“两个体系一个中心”的要求,推进县域经营服务网络的振兴,采取多种措施支持薄弱与空白县的网络恢复与重建,新建行政区划要做好供销合作社的组建。要保障县级社组织机构完整和队伍稳定,领导力量薄弱的要调整充实。要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按照省编委《关于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机构编制等问题的指导意见》(冀机编〔2011〕1号)文件要求,将县级社机关纳入政府事业机构编制,机关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
六、进一步加快社有企业发展
(一)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继续推进社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的改制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统一筹措改制成本,统筹使用改制资金,统一运作资产,把职工安置解决在资产运作之前。为解决供销合作社改制成本严重不足的问题,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在改制中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清偿债务,改善农村流通经营设施。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补交,等退养人员托管和独生子女职工奖励等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完善社有企业出资人制度。要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整合资源、盘活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效益,壮大企业实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企业规模、企业所担负的服务功能,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使社有企业经营由资源向资产、由资产向资本方面发展的转变。要以发展为主旨,以网络为支撑,以项目为链接,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出一批产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实力,最终使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形成产权多元化、经营一体化、管理集团化的新模式。
七、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