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厦财综〔2012〕4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相关执收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决定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
1、交通监理收费。
2、门牌、幢牌工本费。
3、新项目新产品可行性论证费。
4、进口废物风险评价费。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6、民兵预备役训练费。
二、相关要求
1、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