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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检查的通知
(津粮综〔2009〕17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统计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统计基础工作建设,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保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报送的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市粮食局决定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时间及方式
  (一)检查对象。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含粮油加工企业,下同),规模以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规模以上转化用粮企业(含养殖业,下同),连锁超市总部。
  (二)检查时间。10月15日至11月6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自查;11月上旬开始市局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抽查。
  (三)检查方式。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方式。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组织对所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组织对辖区内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规模以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规模以上转化用粮企业,连锁超市总部进行自查。
  2、抽查方式。市粮食局根据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和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自查情况,从部分区县抽调统计专业人员组织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统计台帐建立情况。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以及辖区内规模以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转化企业和连锁超市总部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全部建立了统计台帐(企业建立统计台帐必须达到100%);统计台帐的填写是否规范。
  (二)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建立情况。根据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建立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的通知》(津粮综〔2006〕20号)要求,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宝坻、武清、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是否按照要求建立了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农户收获的粮食(油料)产量、购买的粮食(食用油、油料)、熟食品、豆制品以及年初和年末存粮是否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粮食收支数量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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