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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三)粮食加工企业收支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食加工企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粮食加工企业的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
  (四)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粮食收支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食批发零售企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的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
  (五)饲料加工、养殖业用粮(油)情况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饲料加工企业、养殖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饲料加工、养殖业用粮(油)情况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
  (六)餐饮业及单位食堂用粮情况调查。采取分区(县)、全面调查和按比例抽样调查的方法。其中餐饮业按经营面积划分为三个档次,即:500平米以下;5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1000平米以上。
  餐饮业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进行全面调查;5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按比例抽查20%;500平米以下按比例抽查10%。
  机关、企事业和大专院校食堂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进行全面调查,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按比例抽查20%。
  (七)工业及转化用粮(油)企业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工业、转化用粮(油)企业、食品副食酿造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
  (八)省际间粮食流向情况调查。采取重点调查的方法。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要对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规模以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规模以上粮食转化企业分粮食购进地、销售地进行重点调查。
  四、时间安排
  2009年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调查2009年度全年社会粮食供给、粮食需求和粮食库存数据。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报送所属单位2009年度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购销存数据和省际间粮油流向情况调查表。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调查工作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调查工作分四个阶段:2009年12月15日至月底为调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调查工作的学习宣传、人员培训,以及确定调查样本等工作,并将调查样本的确定情况向市粮食局报告;2010年1月至3月15日为调查阶段,主要做好调查样本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3月15日至3月底前报送主要指标的初步调查数据,即:城乡居民调查样本户汇总表(样本汇总表1~3表),规模以下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粮食转化企业、粮油加工企业、餐饮业及单位食堂、饲料加工和养殖业调查汇总表(样本汇总表4~8表)。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对本区县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完成调查分析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和调查报告上报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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