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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三)粮食加工企业收支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油加工企业粮油购进、加工(精炼)、成品粮油销售和库存等情况(见调查基础表3)。
  (四)粮食批发零售企业收支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油批发零售企业(含超市、城乡农贸市场粮油经营摊位、农村集市)的粮油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情况(见调查基础表4)。
  (五)饲料加工、养殖业用粮(油)情况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饲料加工企业、养殖业的粮食购进、饲料加工、粮食库存以及饲料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消费食油等情况。(见调查基础表5)。
  (六)餐饮业及单位食堂粮食收支调查。主要调查全市餐饮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粮食(食油)购进、消费情况以及机关、企事业和大专院校食堂消费粮油情况的调查(见调查基础表6)。
  (七)工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收支情况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工业、食品副食及酿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粮食购进、消费情况调查(见调查基础表7)。
  (八)省际间粮食流向情况调查。主要调查国有和非国有粮油经营(加工)、粮食转化企业省际间粮食流入(出)的主要地区、粮油流通数量等情况。
  三、调查方式
  (一)城镇居民口粮(口油)收支情况调查。采取抽样调查方式,在市内六区、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城镇居民住户中进行,此项调查由市粮食局确定城镇居民户调查总样本数量,全市调查样本数量为1100户。首先,按照全市城镇居民户总数万分之五的抽样比例确定城镇居民户样本总数量,再将样本数量按比例直接分解到以上13个区(城镇居民户抽查样本见附件3)。采取由区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两个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样本户。各区在确定抽查样本户时,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消费和人口结构的现状。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口粮消费调查数据的准确性。我市将逐步建立市内六区、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城镇居民口粮(口油)消费固定调查点,以上各区粮食局(粮办室)要做好建立城镇居民口粮消费固定调查点的准备工作。
  (二)农村居民粮油收支调查。农村居民粮油收支情况调查由市粮食局按照全市农业户总数万分之五比例确定分区县调查样本数量,调查户总样本数量为700户(农村居民户抽查样本见附件3)。采取对种粮和非种粮农民抽样的调查方式,在蓟县、宝坻、武清、宁河、静海县,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农村乡(镇)、村的农户中进行。1、从2007年开始,我市已经逐步建立了415户种粮农民粮情固定调查点,并开始登记粮食收支台帐,各区县要对种粮农民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各项数据定期进行审核、汇总。要按照市粮食局新制定的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登记方法及有关规定,对农户粮食收支台帐登记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2、按照全市农业户总数万分之二比例确定285户非种粮农户样本数量(非种粮农户包括菜农、林农、果农、花农、养殖等以及从事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样本户)。对非种粮农民户的调查,各区县采取多阶段抽样方式确定调查样本,即通过区(县)抽乡(镇)、乡(镇)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确定被调查农户。各区县组织调查人员入户进行调查时,要按照要求认真登记填写调查基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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