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我局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粮政法〔2010〕19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局亦按市政府要求对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0〕49号),下列涉及粮食工作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1、《转发人民银行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市粮食局关于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8〕78号)
2、《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77号)
3、《批转市计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市粮食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42号)
4、《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71号)
5、《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津政发〔1998〕85号)
6、《批转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101号)
7、《批转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津政发〔2004〕105号)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经仔细排查和全面清理,并报请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我局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1、《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市场〔2006〕12号)
2、《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粮市场〔2007〕11号)
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津粮综〔2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