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一)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在夏秋两季粮食收购期间,有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及时组织专项检查,重点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企业违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督促收储库点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既不得压级压价损害种粮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扰乱收购秩序,确保中央惠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从上半年开始,由市局统一组织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企业开展核查。通过核查,全面了解掌握粮食收购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情况。对违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对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把市场准入关,维护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继续开展粮食经营者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检查。做好本年度我市已纳入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工作,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情况进行核查,依法监督粮食经营者履行最高库存量标准义务,切实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下半年各区县粮食监督检查人员要会同粮食统计人员开展一次区域范围内的统计制度监督检查。深入统计范围内的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检查台账的建立和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和制度的落实。
(五)加强对军粮供应工作的监管,下半年,各有关区县粮食监督检查人员要对军粮供应站执行国家粮食供应政策和军粮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逐步形成对军粮供应的规范监管制度,促进我市军粮供应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定期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大对区域内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
(七)加强对粮油定点加工企业和定点销售网点的核查。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区域内的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和定点粮油销售网点进行核查。全面了解掌握其运行情况,切实提高粮油应急供应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