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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2011)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津粮市场〔2011〕27号)


各有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今年我市秋粮生产总体态势呈现面积增、总产增和单产平的态势。为全面做好今年我市的秋粮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把握形势,积极稳妥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稳定增长时期,但同时面临着经济增速趋缓与物价较快上涨交织、宏观调控难度加大等问题,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稳定物价总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把秋粮收购作为当前粮食流通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分析形势,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搞好协调,保证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稳定市场粮食价格。在秋粮收购工作中,要参照国家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量和价格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确保我市秋粮收购工作有序开展。
  三、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尽可能多地掌握市场粮源,把握市场主动权。同时引导有资质的粮食企业理性入市收购,开展公平竞争,搞活粮食流通。
  四、做好秋粮收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收购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仓容、器材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秋粮收购需要,确保储存安全。同时制定收购计划和措施,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确定收购价格,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增设收购窗口,方便农民售粮。
  五、加强与农发行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收购资金供应。各单位要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动与当地农发行进行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好收购资金供应问题,确保收购资金及时到位。
  六、认真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维护好秋粮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154号)要求,市局定于11月1日开始至12月底,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粮食收购主体的收购资格、收购活动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进行为期两个月的监督检查,并对下列情形进行重点检查:1.粮食收购主体资格条件和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况;2.粮食收购经营者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支付售粮款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扣代缴税费等违规行为;3.对跨地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4.粮食经营者履行报送经营数据和情况等义务,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以及纳入统计范围但未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违规行为。对于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国家粮食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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