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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11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四)粮食(食用油)批发零售企业收支情况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食(食用油)批发零售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粮食(食用油)批发零售企业的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
  (五)饲料加工企业用粮(油)收支情况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饲料加工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饲料加工企业用粮(油)情况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
  从2011年起,各区县对辖区内养殖业用粮情况不再进行抽样调查,而是按照新制定的养殖业用粮标准,根据各区县统计部门提供的各类型养殖业存出栏数量,测算本区县养殖业用粮总量。需要注意的是,测算后的用粮数量,要相应核减本区县饲料加工企业用粮数量和农户直接喂养数量,核减后的数量为本区县养殖业用粮情况。
  (六)餐饮业及单位食堂用粮(油)收支情况调查。各区县采取全面调查和按比例抽样调查的方法,其中餐饮业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进行全面调查;500-1000平米的按20%比例抽查;500平米以下的按10%比例抽查。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食堂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进行全面调查,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按20%比例抽查。
  (七)工业及转化用粮(油)企业收支情况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工业及转化用粮(油)企业、食品副食酿造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
  四、调查进度
  2011年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以2011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调查2011年度全年社会粮食(油)供给、需求和库存数据。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务必在2011年12月底之前完成调查工作的学习宣传、人员培训,以及调查样本筛选等工作,并将调查样本基本情况向市粮食局报告;2012年2月底之前完成基础数据采集、数据汇总、报表审核和资料整理等工作;2012年 3月10日之前将调查样本汇总数据报送至市局,即:城乡居民调查样本户汇总表(样本汇总表1~3表),规模以下粮油加工企业、粮油批发零售企业、餐饮业及单位食堂、饲料加工企业、粮食转化企业调查汇总表(样本汇总表4~8表)。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对本区县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完成调查分析报告,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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