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饲料加工企业用粮(油)收支情况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饲料加工企业的粮油购进、饲料加工用粮(油)、以及粮食(油)库存等情况。(见基础调查表5)。
(六)餐饮业及单位食堂用粮(油)收支情况调查。主要调查全市餐饮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粮食(油)购进、消费情况以及机关、企事业和大专院校食堂粮食(油)消费情况的调查(见基础调查表6)。
(七)工业及转化用粮(油)企业收支情况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工业、食品副食及酿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粮食(油)购进、消费、库存情况调查(见基础调查表7)。
三、调查方式
(一)农村居民粮食(食用油)收支情况调查。农村居民粮油收支情况调查由市粮食局按照全市农业户总数万分之五比例确定分区县调查样本数量,总样本数量为700户(附件5)。采取对种粮和非种粮农民抽样的调查方式,在蓟县、宁河、静海县,宝坻、武清、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农村乡(镇)、村的农户中进行。1、各区县按照市局制定的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登记方法及有关规定,对415户种粮农民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各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2、按照全市农业户总数万分之二比例确定285户非种粮农户样本数量(非种粮农户包括菜农、林农、果农、花农、养殖等以及从事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样本户)。对非种粮农民户的调查,各区县采取多阶段抽样方式确定调查样本,即通过区(县)抽乡(镇)、乡(镇)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确定被调查农户。各区县组织调查人员入户进行调查时,要按照要求认真登记填写基础调查表。
(二)城镇居民口粮(食用油)收支情况调查。城镇居民粮油收支情况调查由市粮食局按照全市城镇居民户总数万分之五比例确定分区县调查样本数量,总样本数量为1200户(附件5)。1、各区县要按照市局制定的城镇居民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登记方法及有关规定,对320户城镇居民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各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2、对880户城镇居民非固定调查户采取由区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两个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样本户。各区在确定抽查样本户时,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消费和人口结构的现状。
(三)粮食(食用油)加工企业收支情况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食(食用油)加工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粮食(食用油)加工企业的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