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1、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定期核查和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定期核查,严格粮食收购准入门槛。对违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检查,在夏秋两季粮食收购期间,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及时组织专项检查,加大对粮食经纪人粮食收购活动的检查力度,督促收储库点严格执行收购政策,确保中央惠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
2、开展粮食经营者报送粮食经营数据和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等义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检查粮食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及时性,以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大对拒报统计报表和不真实提供统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检查指导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保证粮食市场稳定。
3、加强对《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完善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改进完善《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检查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网点、运输条件、供应网点,以及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和粮食质量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和粮食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
5、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信息档案和诚信评价体系。各区县要全面改进完善信息档案建设工作,加快建立监管对象信息库。力争2012年底前,我市所有区县粮食部门将辖区内的粮油经营企业按照一户一档建立信息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档案管理的电子化。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实现分级分类监管。
四、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1、认真受理举报。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认真受理案件举报,主动接受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粮食工作的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和信箱等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关注网络等媒体舆情,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的受理工作,提高涉粮案件办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