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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201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格[2011]261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区外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电力销售价格予以疏导。

  二、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8分钱。

  三、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1分钱,用于解决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及电网建设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拟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将根据国家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后实施。

  五、按照国家规定,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六、关于我市部分区、县的综合趸售电价另行下达。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3。

  八、电网企业对电价调整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电力用户的服务承诺。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各级工商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系统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部门、企业,要努力消化电力提价的影响。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天津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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