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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468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468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格[2011]261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我市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8分钱。

  二、同步调整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未安装脱硫设备的0.3968元;安装脱硫设备的0.4118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对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按规定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根据国家规定,为适当疏导2010年天然气调价对燃气电厂的影响,缓解水电经营困难,滨海燃气发电及于桥水电公司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3.0分钱和2.0分钱。

  五、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发电企业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

  六、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要求,及时与煤炭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积极组织购买电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热供应安全稳定。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力价格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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