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工商联要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愿和要求,及时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不断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政策、法治和社会环境;引导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注意掌握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情况,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中提出意见建议。
(三)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市、县政府要注重发挥工商联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优势,建立和完善相关重要经济事项委托工商联征询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制度,作出相关决策要充分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建议。吸收工商联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级工商联要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境内外工商社团、民间商会的交流合作,组织经贸互访、商务洽谈等活动,更好地为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开展合作提供服务。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需要,积极探索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更好地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各级工商联要认真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注重把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异地商会等行业协会商会纳入工商联业务主管范围,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积极推进现代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明确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归口工商联主管,逐步理顺协会商会管理关系。
(五)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联要按照建设和谐富裕新中卫的总体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正确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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